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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行为管理规定

1、 为规范我院的网络行为,保障校园网络和信息的安全,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、工作和生活秩序,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》、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、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和《普通南昌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、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特制定本规定。

2、 本规定的“网络行为”是指利用计算机在局域网和国际互联网从事信息传输、信息处理、提供信息服务(如信息发布、信息浏览、休闲娱乐、信息下载)等行为。

3、 学院的工作人员、老师和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依法从事网络行为的权利。

4、 学院的工作人员、老师和学生在校期间的网络行为应履行以下义务:

(1) 遵守国家关于网络行为的法律、法规;

(2) 遵守学院关于网络行为的规章制度;

(3) 遵守网络道德,讲究网络文明;

(4) 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,维护网络的正常秩序。

5、 在网络发布信息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。发布的信息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。不得发布涉密信息、虚假信息和欺骗信息,必须尊重他人知识产权。

6、 未经学院批准,不得在校园网内开通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。需要开设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的部门和个人,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。经批准在校园网上开办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的系统,应到学院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办理登记注册手续,并报院办公室备案。

7、 不得登陆非法网站,不得制作、复制、发布和下载、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:

(1)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;

(2) 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;

(3)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;

(4) 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;

(5)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;

(6) 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;

(7) 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;

(8)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;

(9) 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;

(10)  伪劣产品或者虚假广告;

(11)  影响证券、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;

(12)  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。

8、 禁止利用网络从事下列有关信息安全的行为:

(1) 危害国家安全、泄露国家秘密;

(2) 窃取学院机密文件和泄露学院秘密;

(3) 冒用学院、院内各部门以及他人名义从事网上活动;

(4) 截获、篡改、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,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;

(5) 通过计算机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;窃取他人账号、口令、IP地址,非法使用网络资源;

(6) 未经学院许可私自开设二级代理服务;

(7) 其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。

9、 有违反本规定的按学院相关文件规定处理,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。

10、     对违反本规定,给国家、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
11、     本规定由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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