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产管理制度
2017-11-13 来源: 浏览次数:0
1、 现教中心一切财产均采用双重管理:由学校资产处进行一级管理;中心办公室进行二级管理。中心下属各部门所需物品首先需向中心进行采购申请,再由中心统一提交采购申请到物资设备处;物品采购完毕后,先由中心到物资设备处办理入库、出库手续,手续完成后,各下属部门一律到中心进行登记领取物品。未经批准自行购置的物品一律不予报销费用。中心将对内部财产以后的一切变动进行管理,做到与物资设备处所登记的出入一致。
2、 严格执行学校设备管理部门有关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,对本中心管理的设备进行编号、登记、建立完善、准确的台帐。
3、 购进设备时,中心有关负责人必须与供货人或调入人共同启封,核对设备规格、型号、数目及软件和文字资料,并进行质量检验。核对无误,验收合格后,方可签字并办理有关手续。
4、 实行设备领用人责任制,谁领用,谁使用,谁保管。责任人变更,应及时报中心办公室备案。若人员调出中心,应办理财产移交手续。
5、 对中心所属重要设备,要建立档案系统,保证技术资料完整。
6、 非中心工作人员,不得擅自启动、关闭、动用、迁移各种网络设备。
7、 从中心调出设备,必须经中心负责人认可,经院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准后,方可调出。
8、 每学期末,对全院计算机网络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护。
9、 每年末,中心对固定资产清查一次。
10、 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的设备、淘汰设备或毁坏设备,按院固定资产设备报废规章制度办理,并履行有关手续。
11、 中心设备使用和管理人员,应本着对国家财产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操作和管理程序。对操作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损失的,要追查责任,给予相应处罚,故意破坏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。
12、 中心办公室将财产情况及变更情况予以书面和电脑形式保存。